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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實際施工人怎麼追索工程款

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前所述,實際施工人主要是指轉包、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往往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他們是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實際施工人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起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主要是倡導性地告訴各級人民法院: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踐中,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往往再將建設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實際施工人應當向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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