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期間可以補辦他項權證嗎?
生活中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抵押人將自有資產做抵押登記時,相關管理局會發與抵押權人他項權證。如一個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那麼在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房屋的他項權屬於銀行。那麼查封期間可以補辦他項權證嗎?下面小編為您解答。
他項權證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註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根據擔保法,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註銷,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户等相關手續。
一、不得抵押的財產情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查封期間可以補辦他項權證嗎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對房屋產權設置他項權的,並沒有改變房屋的產權,房屋仍歸原產權人所有,並且,有他項權證的房子也並不在人民法院所規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列,所以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查封期間是不可以辦理他項權證的。依據《擔保法》,在財產被查封期間,不可以進行抵押,也就不能發與他項權證。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幫助,請聯繫我們的在線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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