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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的法律規定出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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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的法律規定出台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並未對有關彩禮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故而依舊適用《婚姻法司解》。現在的時代已經發生着翻天覆地的變化,人們的婚姻關係在處理的時候也不可能像以前那樣純粹。首先,男女雙方在結婚的時候,對於男方來説已經面臨着越來越多的彩禮。而且各地方的彩禮都是不一樣的,不過普遍來看,彩禮的數額不是一筆小數目。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彩禮的最新法律規定出台是什麼?

一、關於彩禮的最新法律規定出台是什麼?

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行為,如果締結婚姻關係,結婚的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就歸受贈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範圍界定

由於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範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範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於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於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於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於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麼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於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説,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願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錶、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願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於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於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於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目前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對彩禮最新的規定就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實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比如説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後,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還有就是給了女方彩禮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都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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