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到期2年後怎麼辦?
他項權證到期2年後怎麼辦?
他項權證是有時間限制的,有效期就是我們所説的債務清償期,時間長短要根據債務的期限來決定。如果債務人超過限制期限仍未清償債務,他項權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權了。他項權證到期2年後只要未註銷,仍具法律效力,可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要件行使他項權利。
實踐中接觸並處理的大量相關案件表明其實他項權利到期2年後未依法註銷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他項權利權利人可憑據《房屋他項權證》作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項權利。
第一種:他項權證只要未註銷即有效,部分法院是支持這種觀點的,不管是否抵押期限經過了,執行中依然保障當事人的抵押權,認定其優先權,並給予分配。
研究並查詢了大量資料,發現這種觀念的來源來自一個古老的批覆:1995年建設部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覆第二條:“、“註銷日期”,即“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 他項權利未依法註銷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他項權利權利人(抵押權人、典權人,下同)可憑據《房屋他項權證》作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項權利。
這個批覆年代久遠,且有法理問題的。
第二種: 只支持在抵押期限到期前起訴的他項權證,抵押權限到期之後起訴的他項權證權利,就不予保護。
這種觀點在相當多法院中也是認可,來源應該是基本的法理推定,抵押權已經到期,到期未續押,自動失效。任何一項有期限的權利,到期未行使,即視為放棄。
筆者也堅持第二種觀點,也相信今後會有相應的立法來支持這樣的觀點。
那麼作為我們他項權利人,實踐這麼混亂,我們能怎麼做?
儘量在到期前聯繫律師起訴,並及時進入執行階段,成為一個確定的在執行階段,相應地區法院內網系統內可查詢併案,參與分配的債權。
這樣的案件因為抵押權在手,所以不需要財產保全,只需要速度加快,儘快進入執行階段,法院會在第一時間進行加封。保全成本這一塊可以省去,如果能調解的儘量調解,訴訟費可以退一半,寶山法院等地人民調解的甚至有可能只收20%到30%,訴訟成本也不高的。為了保險起見,儘早起訴。
《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巧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的註銷與抵押權的設立是相對應的,即權利因登記而產生,因註銷而消滅。
他項權利所規定的的時間到期,但是未依法註銷之前,本人仍是具有相關權利的,他項權利的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行使自身的相關職權。對於他項權利的有關意義和有關法律我們應該熟知,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有關他項權證的事件,熟悉相關法律,瞭解他項權證的有關法律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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