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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是購房契税

契税2.68W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購房契税

法律規定什麼是購房契税

購房契税,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房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對房地產產權變動徵收的一種專門税種。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二、購房契税起效時間

為納税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税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契税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契税納税環節是在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之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

三、購房契税納税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辦法》規定,我省契税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税。

四、購房契税計税依據

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時的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須先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税價格)。對於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或者所交換的房屋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徵收機關委託評估機構根據同一時點、同類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契税的計税依據。

五、購房契税税額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税;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税。

4、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税的依據:

(1)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税率徵收契税;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購房的時候因為當事人之間需要簽訂相應的買賣協議,於是針對這個協議就會徵收一種叫做契税的税。從實際情況來看,往往當事人在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時候,才會要求交納購房契税,而這個契税是向房屋買受人徵收的,當然也不會説每年都要徵收,因為這屬於一次性税收。

標籤:契税 購房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