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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是什麼

房產證2.91W

一、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是怎樣的

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是什麼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對房屋等大宗財產的管理,是採用行政登記的手段,即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機構(如房監所)通過一定的程序審查、登記,最後向房屋所有權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權利人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通過這樣的權屬管理模式,較好地杜絕了一房多主、一房多賣的問題,最大限度地防範了房地產市場的交易風險。對已頒發了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產權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告之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因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如果對該行政行為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

1、房屋所有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平等主體之間發生房屋權屬爭議糾紛屬民法的調整範疇,如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時,法院不能拒絕受理。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在查明事實真相後,應當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裁判,確定房屋權屬。

2、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對房屋權屬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形式上合法的證明材料,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就予以登記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並不審查有關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即物權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規定,一項民事行為的有效必須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為前提,因此,房屋登記管理機關的形式審查無法保證房屋權屬的真實性,一旦有關材料內容不真實,就可能導致房屋所有權證不能客觀反映房屋權屬的真實情況。

3、頒證機關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公民的民事權利義務沒有終局的裁判權,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時,行政機關只是主持調解,而無權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最終裁判,因此,房屋所有權證只是法院審理房屋權屬爭議糾紛案件的證據。

4、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管理機關經過一定的程序審查後頒發的,為了維護其有序的管理秩序,應當賦予其必要的權威,因此,對此證據應當賦予較高的效力等級。具體反映在審判實踐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推定證據使用,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人民法院應當對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採信,並把其記載的權屬內容作為判決定案的依據。

5、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不真實,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另行作出判決,當事人可根據法院的判決到房屋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房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二、還完貸款後如何領回產權證

根據產權證在誰手裏情況不同,還完貸款後領回產權證的程序也分好幾種,一種最簡單的情況就是產權證正本已經抵押在銀行了。如果是這種情況,購房者還完了貸款,或者是提前還完貸款,想退保險,就需要聯繫或提前聯繫銀行。銀行會告訴購房者哪天去辦理相關手續。不同的銀行具體要求不一樣,但一般銀行都會要求購房者帶上身份證、抵押物憑據、借款合同、保單副本和發票。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去銀行辦理好結算手續後,會領到一個還款憑證,銀行還會把產權證正本、買賣合同正本和保單正本一併還給購房者。這樣購房者就可以拿回完全屬於自己的產權證,和銀行沒有什麼關係了。

但由於各個銀行不同分行的操作規定不統一,有些分行也並不要求必須把產權證正本押在銀行,而只需做一個抵押登記,購房者可以自己持有帶有抵押登記標誌的產權證。如果是這種情況,購房者在還完貸款之後,除了重複上面的步驟外,還要進行一個撤消抵押登記的程序。購房者和銀行辦完結算手續後,銀行會親自或者委託做抵押登記的律師聯繫主管國土房管局,和購房者一起去撤消抵押登記。不同的房管局要求也不一樣,購房者除帶上上述所有證件外,還需帶好銀行開具的還款憑證。

最後一種情況比較複雜,也不怎麼常見,就是購房者在產權證做完抵押之前就已經還完貸款了,前面提到的張先生就是屬於這種情況。因為購房者的產權證還沒做抵押,開發商就還處於階段性抵押階段,銀行、開發商、購房者之間還存在一個三角關係。如果這時還完了貸款,購房者在銀行領取還款憑證後,可以拿着憑證找開發商索取產權證。如果開發商辦了產權證,購房者自然就可以得到產權證了。但如果開發商還未辦理產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儘快把產權證辦好,否則可以告開發商違約。

現實中,不管是通過怎樣的方式獲得房屋的,若當事人不及時辦理產權證的話,那日後產生糾紛,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具體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是怎樣的,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效力 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