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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享有什麼權利

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享有什麼權利

一、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享有什麼權利

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行使上述權利,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所有權人合法地行使這些權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説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脱離所有權。

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裏取得房屋所有權。

四、房屋所有權的分類

對房屋所有權加以分類,明確不同類別所有權的性質和特徵,便於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和對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權可從不同角度加以分類:

1、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內部構成來看,可分為房屋單獨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區分所有。房屋的單獨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個所有權主體。

2、從房屋所有權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能是否充分來分,可將房屋所有權分為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房屋部分所有權。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房屋所有權;房屋部分所有權是一種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權,後文將對之作專門介紹。

3、我國的房產登記,按照房產性質將房屋所有權分為以下幾類:

(1)公有房產,即國家房屋所有權和集體房屋所有權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其客體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國有房屋,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單位、軍隊使用的國有房屋和其他國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

(2)私有房產,即公民個人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我國公民,包括華僑、僑眷、歸僑、港澳台同胞擁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資房產,即中外合資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我國政府、企業與外國政府、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擁有的房屋。

(4)外資房產,即外資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外國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所擁有的房屋。

(5)其他房產。其客體是不可歸於以上種類房產的房屋,如宗教組織擁有的房屋。

從上文可以看出,房屋的產權人對房屋擁有相應的處分的權利,對房屋也擁有事實上的控制權,同時如果將房屋出租所獲得的租金,也是產權人在房產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同時產權人也可以根據房產的性能,對房屋擁有加以利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