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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產證登記日期與土地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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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第三人向房屋或者一定面積的土地主張權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依法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後,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即使到相關國家部門辦理房產證,我們知道,在拿到的房產證上是由使用期的限制的,由於不少朋友不理解什麼是房產證登記日期與土地使用期,所以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什麼是房產證登記日期與土地使用期?

一、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指得是那一天?

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

如果買的是期房,就從房屋交付使用的那一天算起,90天內為正常辦理產權證(即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

超過這個時間,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超過這個時間滿一年,且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拿不到房產證時,買房人可以要求退房或賠償。

如果買的是現房,起算日期就從簽訂合同的那一天開始。

二、什麼是土地使用期?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後怎樣處理

(一)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二)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於該塊土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也一併無償歸國家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的適用時有使用年限的規定的,在使用年限屆滿前,若欲繼續適用該房屋的,需要向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續期使用的申請,對於逾期沒有申請的情形,國家會收回土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