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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機構有哪些義務

房產證2.67W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有哪些義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有哪些義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3、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同時,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2、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3、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二、我國不動產的登記機構有哪些

我國的現行法中至少有五種登記機關:土地局、林業局、房產局、工商局、證券管理部門,這是一種以財產的類別分別設立登記機關。登記制度的特點是登記與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和職權結合在一起。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管理;土地使用權登記也在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林木由林業管理部門管理,有關林木所有權的登記已在該部門進行;房屋由城建部門管理,產權登記亦在該部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