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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有哪些程序?

不動產登記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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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有哪些程序?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2、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5、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6、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登記除了必須提交申請書,還要提交相關材料,條例第16條第1款對此給出了明確提示,可便於申請人事先做好準備工作,它們主要涉及:

(1)身份信息,包括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為委託代理的,還包括授權委託書;

(2)不動產權屬信息,包括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包括買賣合同、遺囑等;

(4)不動產自然狀況信息,包括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哪些單位可查詢?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税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祕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説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標籤:不動產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