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進法院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事糾紛
1、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1、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1、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2、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根據管轄的確定是否由法律規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1)法定管轄。是法律明確規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因此,在法定管轄中,依據法院對案件的縱橫管轄關係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2)裁定管轄。是由享有相應權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以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在裁定管轄中,依據管轄的決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的關係來看,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轄則是針對特殊政策情形而規定的。設定裁定管轄,或者是為了落實法定管轄的規定,或者是為了對法定管轄進行個別調整。
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以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是否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管轄法院主要就是在訴訟的時候,具有受理資格的法院,一般情況下的管轄法院都是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但是有時候被告的居住地和常居住地不一樣,這時候的管轄法院就是長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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