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物業業主自治可以嗎?
一、不要物業業主自治可以嗎?
不要物業業主自治不可以。《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是用來保障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是受法律保護的。
具備條件的小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監督物業活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的物業管理主要有以下模式:
1、包乾制:指由業主向物業公司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公司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2、酬金制: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公司,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3、自管模式:這裏的第三種方式自管模式,就是業主自己管理小區,自治自管。
自管的前提是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自管小區。
二、業主自治的必要性有哪些?
1、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的基礎。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的產生和廣大居民社區自治意識的覺醒產生了現在的物業管理制度。所有權是絕對性的權利,它排除了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干預。無論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政府都無權干預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但是其他共有所有權人卻有權干預業主對房屋共用部分的處分,而這種干預也只能要求該業主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因此,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產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只有業主才有最終的發言權,而物業管理企業只能在業主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所以,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自治。
2、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於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範住宅物業管理重要意義。無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其他當事人都有可能出於自身的利益作出對業主不作為,這就使得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於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範住業管理有着重要意義。
在當代社會小區內部的一個業主,他們所享有的權力是非常的廣泛的,比如説是可以對於自己生活生產的一些具體的事項做出處分,當然這就是我們國家的居民的自治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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