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對小區進行自治可以嗎?
一、業主委員會對小區進行自治可以嗎?
業主委員會對小區進行自治是可以的,因為業主委員會就是為了管理小區而設立的,其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以對小區的物業進行自治。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通常為5~11人,也可以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對委員人數進行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佈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滬房地資物[2008]389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設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立業主委員會時,應當由當地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從旁進行指導和協助,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其作出的決策對小區內的所有業主都具有約束力,而業主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要以小區內的業主的基本利益出發,不得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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