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小區有自治權利嗎?
一、業主對小區有自治權利嗎?
業主對小區是有自治權利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業主委員會就是為了管理小區而設立的,其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 組織,具備獨 立法人資格,可以對小區的物業進行自治。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通常為5~11人,也可以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對委員人數進行約定。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佈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滬房地資物[2008]389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綜上,一旦某個區域聚攏了較多的公民就需要有一定的秩序來維護多數人的利益,但是以個人為單位的業主是沒有辦法抵抗其他因素的權益侵害的,但是如果以委員會代表的形式而不需要國家機關的介入實現秩序的穩定,那麼這樣的自治自然是應該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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