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的訴訟主體可以是業主委員會嗎?
一、物業糾紛的訴訟主體可以是業主委員會嗎?
物業糾紛的訴訟主體可以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具體情況有:
1.物業管理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
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司拒絕退出;
3.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公司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
4.其他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
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一)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直接簽訂物業管理合;
(二)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公司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的;
(三)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四)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
當業主或業委會以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發生糾紛時,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的,可將物業管理公司列為被告,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將建設單位作為被告,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二、《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對於物業糾紛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矛盾糾紛原因來進行處理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辦理,法院在接受有關訴訟請求時也會對訴訟主體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有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才可以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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