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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前期物業糾紛怎麼處理?

一、開發商前期物業糾紛怎麼處理?

開發商前期物業糾紛怎麼處理?

1、《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但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即便實行招投標,由於難以真正建立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機制,開發商派生出來的物業管理企業仍處於優勢地位,往往是其中標,這種建設與管理的“父子關係”依然普遍存在。

2、當物業出現質量或銷售時不切實際的承諾等涉及開發商的問題引發糾紛後,物業管理企業常以其與開發商是兩獨立法人,無任何關係拒絕處理,而開發商往往是項目公司,一個小區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建設完成結算完畢後就不存在了,售後服務、保修等矛盾無法解決。

3、解決方法:入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後,也就是説小區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且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二、物業管理糾紛怎麼處理

1、很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的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的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這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所造成的。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着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2、在委託關係的情況下,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隨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這也不利於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3、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物業糾紛的管理是和業主的糾紛的處理,而開發商還有物業的糾紛是需要遵循相分離的原則進行處理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依法可隨意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