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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與後期物業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由前期物業管理的具體內容分析可見,前期物業管理的許多工作,尤其是前期物業管理的許多特定內容是以後常規期物業管理的基礎,對常規期物業管理有着直接和重要的影響。這是前期物業管理最明顯的特點。前期物業管理的職責是在新建物業投入使用初期,建立物業管理服務體系並提供服務,其介於早期介入與常規物業管理之間。因此,前期物業管理在時間上和管理上均是一個過渡階段。

前期物業與後期物業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叫前期物業;

第二:沒有“後期物業”這個詞,出了上面介紹的“前期物業管理”之外,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進行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下面説説兩者的區別:

(一)合同雙方簽訂的主體不同:

前期物業管理的簽訂合同的雙方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但合同對全體業主同樣有效;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雙方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費的定價原則不同

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費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物業服務活動,物業費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雙方自願合同約定。

(三)內容不同

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包涵早期介入、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承接查驗、對建設單位和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物業服務活動,主要服務內容是對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如果物業服務企業進入和撤出,需要和業主委員會做好承接查驗或交接。

我國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對於小區的管理通常都是需要物業來管理的,此時在小區沒有完全出售房屋的時候是會有物業公司的,這與之後的公司是不同的,我們應該多加註意。

標籤:糾紛 物業 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