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用電與物業糾紛發生後怎麼處理?
一、小區業主用電與物業糾紛發生後怎麼處理?
小區業主用電與物業糾紛發生後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仲裁、起訴等。可以採取的處理物業糾紛的方式具體如下: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2、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説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1)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項;
③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2)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②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③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事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⑤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⑥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⑦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3、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二、物業停電造成的糾紛怎麼處理?
1、物業停電造成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
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時,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或途徑來解決,而不能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如果因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2、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停水停電。
水、電是小區業主生活的必需品,即使合同中對強制斷水、斷電有約定,物業公司也不能以強制斷水、斷電作為手段,要求業主交納各類費用。如果業主欠交費用,物業公司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或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欠費業主支付費用和違約金。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基於物業管理的法律關係,依照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有接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權利,同時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同時承擔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因此,業主應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而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的義務。
3、物業服務指的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維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活動,物業服務的內容應該按照服務合同的內容進行履行。
物業服務一般都包括綜合管理、房屋及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停車管理服務等。所以即使業主不交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也是無權停電停水的。而上述情況更是無權停水停電的。
只有經供電供水部門委託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那麼在業主拖欠水電費時,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對業主停水停電。物業公司聽從開發商的指使,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是違法的,受損業主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物業在提供物業服務之後,可能會遇到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等的情形,對於物業來説,在糾紛發生之後,享有催促業主繳納物業費的權利,但是不得在催促未果之後採取停電、斷水等的措施來變相脅迫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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