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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排除妨害糾紛什麼意思

一、物業排除妨害糾紛什麼意思

物業排除妨害糾紛什麼意思

物業排除妨礙糾紛指的是物業有相關的侵權行為,並且導致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遭受威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業主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與物業的糾紛:

(一)行政途徑

投訴。對於有關小區規劃、房產證的辦理、房屋質量等出現的問題,業主可以向當地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對於小區物業管理問題,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二)法律途徑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違約中的“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侵權中的“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出現這類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二、物業與業主調解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1、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於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或相關的規定過原則,所以加快立法的步伐,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對各類主體之間的責職進行明確,如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促進物業管理規範化運作,對物業管理行業中的不規範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規範地發展,更好為業主服務。

2、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好壞關鍵是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物業管理應當具有一支專業化的隊伍。同時應當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准入門檻,嚴格實行資質要求,管理人員應當持相應的技術證書上崗。定期對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業務水平。加大考核的力度,對於服務意識差,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適應崗位的要求要堅決下崗。

3、加大物業服務範圍的透明度。對於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要向小區業主公佈,接受監督。特別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儘可能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不能出現含糊不清,過於原則的條款,以便雙方發生糾紛時,才能有據可依,以防糾纏不清。

4、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要經常保持聯繫,物業管理公司要經常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瞭解業主對物業服務中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改進服務中不足。業主在遇到問題時也要主動與物業管理公司聯繫,提出自己的想法,物業管理公司要耐心進行解釋,如雙方發生糾紛要先行友好協商處理,或通過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避免雙方矛盾激化。

5、業主增加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業主往往由於沒有充分證據來反駁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所以敗訴佔大數。業主平時要注意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對相關的規定有所瞭解,同時要注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這對其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糾紛的協調處理,增加法碼,也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6、加大物業服務訴訟糾紛的調解工作。對於物業糾紛案件涉及面廣、對象多。在審理時應着力從調解方式處理問題為主,以鈍化雙方的矛盾糾紛為目的,通過對雙方進行思想疏導,法制宣傳,解決認識誤區,使雙方清楚認識到自身存在不足,多做調解工作,謹慎判決。審理中不能完全拘泥證據規則,要多到現場看看,多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判決時要查明事實,明確責任,避免處理不當引發更多的矛盾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在與物業產生糾紛以後,可以通過加強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溝通協調來解決相關的糾紛,並且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並且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能力。同時要健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標籤:物業 糾紛 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