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糾紛一般輸的是哪一方?
一、排除妨害糾紛一般輸的是哪一方?
如果當事人的確構成妨害糾紛,那麼這一方當事人就是輸的那一方。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二、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係,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佔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佔有或被他人侵奪佔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因此,如果在一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了排除妨害,而另一方當事人確實用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來妨害到權利人地行使權利,或者是將標的物進行佔有,這種情況被法院證實後就會判除當事人的確存在着妨害他人的情況,那麼自然就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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