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包括什麼?
一、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包括什麼?
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後,可以向業主出售車位、車庫。擬出售的車位、車庫數量等於或低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每户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車位、車庫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業主撤銷權的範圍有哪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單從字面上理解,業主撤銷權適用的客體就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決定。
但是,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除了業主大會明確授予的職責外,業主委員會無權作出對業主權益具有現實不利影響的決定。
這樣,業主行使撤銷權的理由有如下兩種:
1、決定的內容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如剝奪了業主利用公共設施的權利;
2、決定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處,但作出決定的程序違法或超越法定權限。與此相對應,對業主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侵害即可分為實體權益的侵害或程序權益的侵害。
業主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是按照房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收的,當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決定。業主行使撤銷權的理由有兩個,決定的內容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決定的內容並無違法,但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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