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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專有權包括哪些內容?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

業主專有權包括哪些內容?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本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一方面,應明確其與一般所有權相同,具有絕對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權人在法律限制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專有部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到其與一般所有權的不同:業主的專有部分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共有部分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性,例如沒有電梯、樓道、走廊,業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沒有水箱,水、電等管線,業主無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因此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業主對專有部分裝修時,不得拆除房屋內的承重牆,不得在專有部分內儲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等物品,危及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1、業主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一規定明確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則。

2、業主對共有部分物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同時規定“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這説明,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是伴隨專有物權同生同滅的。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

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條規定強調的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的車位和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説,業主對開發商出售的車庫和車位享有優先滿足權,而佔用共有道路和場地的停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所有業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權。

4、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一規定強調的是業主必須接受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制約的義務,同時業主行使個人物權時必須履行徵得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義務。

5、業主應該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和分攤公共面積、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義務。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業主的專有部分是屬於業主個人的不動產。業主是有自行處置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進行干涉也不得對其進行侵佔,一旦發現有這些行為業主將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要求對方進行扶持侵害,如果對方繼續進行侵害的話,法院會對其進行強制性執行。

標籤:專有權 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