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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非要式合同

法律3.29W
租賃合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分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銷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保險合同是越來越普遍了,不論是購買車輛之後的車輛保險還是人身方面的意外保險,都需要簽訂相關的合同,在這個合同簽訂過程當中,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它的合同的類型,一般情況下都是不是屬於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