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的公攤面積包括哪些部分
一、公攤面積包括哪些部分
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衞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二、不計入用地面積的範圍
(1)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距地;
(2)市政管轄的馬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公共使用的河灘、水溝、排水溝;
(4)已徵用、劃撥或屬於原房地產證記載範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5)其他按規定不計入宗地的面積。
三、如何解決公攤面積糾紛
作為房屋總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分攤面積的多少,直接影響購房者實際獲得的使用面積。對此儘管《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等法規作了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個別發展商仍然將經營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與房屋無關的面積調整實測面積和暫測面積的誤差。
購房者可以參照上述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發展商在補充協議中列明的分攤範圍,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堅決要求予以刪除。或者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所購房屋的實際使用率,即實際使用面積與房屋總建築面積的比率,當發展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約定的標準時,購房者即可以選擇退房並要求發展商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發現在房產證中,標註的房屋面積裏面其實也是算上了需要承擔的公攤面積的。而每個月我們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的物管費裏面,同樣也是算上了公攤面積。既然是屬於公共面積部分,那自然就不會單獨屬於某一户人所有,在使用上面所有的業主都是享有共同使用權的,不允許任何一户業主私自佔有公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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