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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對空房物業費的規定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業主不交物業費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法對空房物業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