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權超6個月是否還能行使?
一、出租人解除權超6個月是否還能行使?
出租人解除權超6個月是不能行使的,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出租人的解除權規定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該種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未能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而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將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作為出租人,在遇到此種情形時,務必要把握六個月的異議期間,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如果違約,出租人有權收取違約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2、監督合理使用房屋。約定由出租人修繕房屋的,出租人要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按規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要提前收回房屋的,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4、不得向不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5、不得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出租房屋,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在當代社會出租和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通常情況下是比較和諧的,但是有些特殊極端狀況下,承租人違法的將房屋進行轉租,此時對於房東來説是一種損害,所以他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行使租賃合同解除權,從而達到保障自己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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