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進行修繕是否可解除承租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雙方有合同或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法處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二、司法解釋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可以是由承租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出租人主動作出的。承租人提出維修要求的一般是指在租賃關係存續朗間,租賃物出現問題,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修理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對租賃物進行維修。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物的損壞程度、承租人需要維修的緊迫程度及出租人的維修能力等具體情況確定。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勾,履行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以滿足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要求。
如出租人拒絕維修或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內對租賃物進行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由於對租賃物的維修是出温人的義務,出租人未盡其義務,由承租人代為履行的,由此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已經墊付的,有權要求出租人償還或者從租金中扣除。另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在承租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維修義務的,就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可依據本法有關規定,解除合同並請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關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是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也應當進行説明,避免後期發生矛盾和糾紛,具體情況下,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損壞情況,則必須由承租人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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