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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的,所以拘傳的時間不能太長,法律上規定是12小時,且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