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必須要辦理麼?
現在不管是個人居住還是公司辦公,通過租房來解決用房問題的情況很多。對於房屋租賃合同大部分人都不陌生,可是您知道現在有項制度是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嗎?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必須要辦理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簡要回答下這些問題。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性質
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備案嗎?
對於經營性用房來説,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內帶着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住宅用房,暫可不備案,但為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還是登記備案,否則就可能發生出租人同時將房子租給別人的情況;同樣,出租人也面臨着承租人非法將房子租給別人的風險。
三、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影響
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的,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租賃合同生效條件。但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租賃合同才生效的”但事實上沒有辦理,只要雙方已實際履行合同的,則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對於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當事人會不會承擔什麼責任?我想這個問題肯定是大家最關注的。相關規定表明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辦,甚至可以要求對其施以罰款,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主管部門的大棒對此 “高舉而輕落”,目前因為這個問題而受罰的企業或個人我們還未發現。
“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作為一項明確的規定,我們不能排除主管部門依法問責未滿足該規定的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可能性,且對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可能構成很大影響,故我們建議,當事人(特別是承租方)在完成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後,應儘可能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以避免不必要的責任或糾紛。
由此可見,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目前只是行政規定,出發點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非法出租房屋。目前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與否辦理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説如果是個人居住,可以不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如果是公司租用,那麼最好按照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以防税務部門查到,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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