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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租賃合同中如何行使?

不安抗辯權租賃合同中如何行使?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表明對方已經沒有合同履行能力,有可能會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行使自己的合同義務。在租賃合同中,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來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那不安抗辯權租賃合同中如何行使?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安抗辯權租賃合同中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雙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即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有義務通知對方,如果對方可以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合同的能力,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應恢復義務的履行。否則超過一定的期限,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這在租賃合同中可能會表現為房東發現房客沒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而要求房客搬離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