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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租賃合同中怎麼行使

租賃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承租人沒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租賃合同。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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