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轉租合同需要原房東簽字嗎?
一、二房東轉租合同需要原房東簽字嗎?
轉租合同是不一定需要房東簽名。如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可單方轉租房屋的,則無需房東同意,只需通知房東即可。如與房東約定轉租房屋需房東書面確認的,則需房東簽字;否則,只要有證據能證明房東同意轉租即可。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對合同無效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是否説明承租人就無權轉租呢?法律如此規定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的情況下,賦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選擇權。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物轉租漁利,攪亂市場價格;也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目的也是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後,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不得進行不當干涉。所以承租人進行轉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種方法,也是在租賃合同目的範圍內應有的權利,不應該加以否定。所以應當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未對租賃物是否可以轉租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轉租,並不屬於無權處分,而是正當行使收益權,轉租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僅出租人才享有解除其與承租人租賃合同權利。只有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經明確約定承租期內承租人不能轉租時,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才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出租人不予追認,轉租合同才為無效合同。
二房東如果要對房屋進行轉租的話,那麼首先是應當以書面的方式告知原來的房東,自己想要轉租的房屋,在得到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完成,否則的話基於之前的所做出的一些轉租的行為都是無效的。但是在轉租合同當中,如果獲得同意不需要原來的房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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