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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後佔用費應該怎麼計算

租賃合同到期後佔用費應該怎麼計算

租賃合同到期後佔用費應該怎麼計算

以實際侵權發生的時段內同類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租賃價格來確定佔有使用費能夠起到補足甲因乙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1.對於乙在合同期滿後佔有房屋的行為既可以違反租賃合同附屬義務為由主張債權請求權,也可以基於侵犯佔有權為由主張物權請求權,無論選擇何種請求權,對於乙的行為均可要求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和侵權法對於損失的賠償所採取的均是完全賠償原則,本案中對於甲來説最直接的損失就是該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可獲得的租金收益。由於租金是一個變動而非恆定的價格,故以實際侵權發生的時段內同類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租賃價格來確定佔有使用費能夠起到補足甲因乙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履行完畢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價格雖為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該表示的效力範圍是有限定條件的,亦即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內。租賃合同屆滿,雙方基於合同產生的租賃合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租賃期限屆滿後若仍適用原租金標準需要甲乙之間存在新的合意,這一合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在甲乙雙方沒有達成新的合意的情況下,想當然的簡單適用原租金標準來確定房屋佔有使用費的做法違反了公平自治原則。在現今租金價格不斷上漲的形勢下,則有鼓勵侵權,助長不誠信行為之嫌,而在租金價格下降的情況下又是加重了侵權者的責任,也違反了賠償損失以彌補為常態、懲罰為特例的法律規定。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租客還是不搬走,首先可以進行雙方協商,或者是進行續簽合同,如果兩者協商都不一樣,那麼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按照正常的情況,租客還是要支付滿合同期以外的租金。如果租客還是不執行判決可以強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