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該歸誰?
在商業中為了讓租賃關係雙方能夠得到最多的利潤,通常會出現一方將所有物賣給對方之後又重新將該物通過合理價格租回來使用營利,這樣的融資租賃關係經過合同的約定到期結束之後卻容易出現租賃物歸屬難以辨別的問題。那麼,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該歸誰?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該歸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七百五十七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後,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濟上並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
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讓。當然,由於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的租賃物如果事先就被雙方在合同內容中明確約定好的,就直接按照約定內容分配租賃物所有權應當歸哪一方;但是如果在雙方訂立租賃合同的時候忘記作出約定的,就應當依法將租賃物歸還給擁有所有權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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