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東不讓住可以起訴嗎?
一、疫情期間房東不讓住可以起訴嗎?
不可以起訴,承租人應當向居委會報告有關情況,並調解處理,當事人需要遵守相關行政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有協助落實職責,但無權擅自升級防控措施。外地正常返程復工的房主、承租人享有對自己所購買、租賃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決定不應剝奪其合法權利,也無權阻止返程人員進入所居住的小區。但在現階段,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物業公司、居委會以及村委會擅自升級防控措施,剝奪所有外地租户應有的基本權利。在特定的疫情情況下,為了保護人民羣眾的財產安全,各地出台相應的政策以防止疫情的擴散,對此我們應予尊重並積極配合,但是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承租人的租住權利與業主的權利一樣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二、封路封城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羣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疫情期間地方政府根據防控形勢的需要,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對疫情的防控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居民進入到小區的情況,需要符合當地居委會制訂的相關規定,如果帶了安全隱患和威脅的,是需要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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