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在房屋租賃關係當中,一方作為承租人,而另一方則作為出租人。雙方的身份地位不同,那麼在租賃關係當中能夠享受到的權利和實際需要履行的義務也就是不一樣的。那究竟房屋的出租人有什麼義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屋的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租賃最長租期多少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1)租房屋的權利。這是基於所有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法定權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是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用途,並對修補、擴建行使決定權。定期對出租房屋行使檢查權。
(4)提前收回自住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這權利,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當然如果是約定的或顯然是明顯合理的原因,應該是允許的,規章規定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如收回讓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給年邁長輩居住。境外有法律規定基於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兩年之內不得出租。
(5)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可行使索賠的權利。行使這權利在於法理由,根據建設部的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行使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
(6)合同期滿收回房屋的權利。合同期滿,是否同意續簽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權利。
出租人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的,而要是任何人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權利,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進行房屋租賃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的,但此時確定的房屋租賃期限是不能超過2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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