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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屋轉租合同效力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房屋出租在任何一個地方都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當然很多人為了賺取中間的差價,會將自己租的房屋進行轉租,並因此和次承租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轉租合同。那麼對於房屋轉租合同效力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該如何進行解讀?本站為您解答。

對於房屋轉租合同效力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以及解讀: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適用本條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羣租,可分為自主羣租和他主羣租兩種,自主羣租即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資給多個承租人,他主羣租一般表現為房屋中介與“二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多個承租人,後者屬於本條屬於的轉租行為。

(2)再轉租、多手轉租行為符合轉租的法律特徵,應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解讀】《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為督促出租人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本條將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該6個月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斷與中止、延長的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在效力上屬無效行為,出租人既可起訴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出租人解除合同後,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也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歸於終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或被認定無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還問題,此時,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與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當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擴建,則此承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本條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構成不當得利。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出租人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交於承租人佔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經確定而不能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而至於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變形形式,無論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並不因此而受到損害,故不能因為承租人因轉租而獲益就認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解讀】《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後可以解除合同。在轉租合同有效的場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在轉租合同無效的場合,如轉租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無代償請求權。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與違約金後,對承租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對於承租人的追償權,二是對於其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和轉租合同中其應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但實際佔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終止時,即不再擁有佔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佔有,出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佔有使用費。

以上的內容就是房屋轉租合同效力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以及對該解釋進行的解讀。相信我們看了這些內容以後對房屋轉租有了一個大概的認識,房屋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否則就是侵害了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轉租的期限也不可以超過承租的期限。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