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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效合同的相關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最高法對於如何處理合同無效的系列司法解釋有:

關於無效合同的相關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給付利息。”

二、《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5、46、47條:

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數額,應當相當於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合同無效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約定取得的財產。

三、《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四、《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8、18條: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五、《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15條:

“第十四條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户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應當返還給客户,交易結果由客户承擔。

該機構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户的保證金並賠償客户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税金及利息。

七、《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4、5條: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