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2021的內容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如下:
1、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出租人不承擔承租人佔有期間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二)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租金的風險負擔
1、原則上,租金風險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租金風險負擔與融資租賃合同因履行不能被解除競合時的處理
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用法定解除權,可通知對方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租金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若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陷入履行不能,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權。
若無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租金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仍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若一方行使上述法定解除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融資租賃合同屬於繼續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應支付解除前的已經發生租金,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後的租金,但承租人應按照解除時租賃物(經摺舊後)的價值,對出租人予以補償。
(三)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
1、租賃期間內,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2、租賃期間屆滿後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3、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合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在擔保性的合同中,融資租賃是常見的一種,我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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