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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怎麼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該主管部門在審查合格後,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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