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實現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另外,如果房屋承租人未與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為承租人享有該項權利必須證明租賃關係的合法存在,而出租人往往採用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來否認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從而使得承租人可能無法享受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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