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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能租賃?

哪些房屋不能租賃?

房屋租賃的定義: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此外,承租人在經出租人同意後,還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內,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哪些房屋不得租賃: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5艮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章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標籤:租賃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