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免房租通知是法定的嗎
一、疫情期間免房租通知是法定的嗎?
疫情期間免房租通知不是法定的,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台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而這樣的政策針對的多是企業,若是個人想要減免租金,可以從租房合同入手,根據合同規定,看是否滿足合同中規定可減免租金的條件,可以的話,也是可以主張減免租金的。
疫情期間,部分地區處於管制狀態,無法明確具體何時能夠復工,此時建議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可以向出租方發出相關通知,嘗試主張先“中止”合同履行,對於租金減免等問題,可以後續再行協商或者依據新出台的相關規定提出相應主張。
二、承租人是否有權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户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三、無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請提前解除租賃關係?
承租方可與出租方協商減免租金或解除租賃合同。
受疫情影響,特別是外地務工的承租者因發病、隔離觀察、封路等無法正常返回,無法使用承租的房屋,則承租人可依據《民法通則》等關於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而對於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再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損失過大,請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支付對方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
國家的任何法律制度不會輕而易舉的進行修改,疫情期間的房租問題還沒有上升到需要修改國家法律條款的地步。就連政府指導性的文件也比較少,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所以可以去和房東協商看是否可以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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