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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商鋪免租金是政府統一規定的嗎

一、疫情期間商鋪免租金是政府統一規定的嗎?

疫情期間商鋪免租金是政府統一規定的嗎

疫情期間商鋪免租金不是政府統一規定的,在民商事活動中,各方處於平等、自主的主體地位,才能保證交易的平等。因此,直接從法律層面強制規定出租方必須減免承租方租金,不符合邏輯與情理。在訴訟實踐中,法院是否支持承租方減免租金的主張,也非一概而論,而是需要根據房屋性質、影響程度、損失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等因素進行多方考量。

實際上,針對疫情產生的影響,目前有部分城市出台了針對國有經營性用房租金減免的政策,並且得到了多個國企的積極響應和配合。部分民企亦出台了針對中小企業的包括但不限於減免、延遲繳納租金的幫扶措施。

因此,建議承租人可以先確定承租商鋪性質,並查詢當地有無相關租金減免政策,再看自己是否符合減免條件;若不滿足減免租金的條件,則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受損情況,與出租方洽商租金減免問題。同時,應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與留存,以備日後可能進行的訴訟所用。

二、因隔離無法搬家算違約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疫情期間,若出租人已經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因為防控措施確實無法搬離,應屬於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不搬離的同時,也應參照此前合同約定或雙方協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使用費。

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普通的買賣合同履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對出賣人而言,如果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時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及早以書面形式進行溝通(參照不可抗力情形下通知義務,注意證據保存),列明目前疫情影響造成履行困難,暫定後續正常履行時間,並確認買受人知悉。若雙方對解除合同達成一致,也需計算為交付貨物已花費工作成本,後續在買受人已支付貨款中進行抵扣;對買受人而言,如果存在後續合同的履行問題,需及時考慮是否會影響後續合同履行,及時溝通,明確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以此作為基礎與出賣人溝通。

還需注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因此,如果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遇到疫情無法繼續運輸而滯留某地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簡而言之,不是所有的商鋪都可以在疫情期間要求免租金的,在不能免租金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的讓房東減免部分租金也是可以的,另外就是有些商鋪,類似於藥店,從疫情發生以後如果一直就在經營這些商鋪,就不能要求減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