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特點?
吳述華與張洪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贛中民一終字第7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述華,女,1977年12月生,漢族,贛州市人,個體工商户,住(略)。
委託代理人吳賢珍,男,1977年8月出生,吉安縣人,個體工商户,住(略),現住(略),繫上訴人吳述華丈夫,一般代理。
委託代理人李章熠,興國縣城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洪南,男,1964年1月生,漢族,浙江省麗水市人,教師,住(略)。
委託代理人羅小平,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贛州市人,系興國縣建材大市場服務中心經理,住(略),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曾慶靈,江西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上訴人吳述華因與被上訴人張洪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興國縣人民法院(2008)信民二初字第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元月1日,原告委託興國旺業建材大市場服務中心將自己所有的座落在興國建材大市場南二街的第38號、50號店房租賃給被告。合同約定:租賃期間自2007年元1日起至2007年12月底止;年租金為8600元,按年收取;合同期滿後,被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合同還對其他條款進行了約定。合同履行中,被告在2007年元月20日向原告支付年租金8600元。
2007年12月18日,原告在未通知被告是否願購買其租賃店房的情況下,將南二街第38號、50號店房出賣給案外人黃先明,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南二街第38號、50號店房售價34萬元;原告協助黃先明辦理產權過户手續,費用由黃先明承擔;黃先明首期支付原告購房定金17萬元,其餘購房款在2008年4月15日前辦理好產權過户手續後付清;如黃先明逾期未付清購房款,則17萬元的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原告,如原告不把店房出賣給黃先明,則按定金的雙倍賠償給黃先明;原告應在2008年2月初將店房交付給黃先明。
2007年12月22日,原告委託其代理人羅小平通知被告,告知被告其租賃的店房已出賣,請被告在2007年12月底騰出店房。
原、被告租賃合同期滿後,被告仍佔用原告店房。2008年,原告店房南二街正對面29、30號、26號、28號、30號店房每間每月租金500元,斜對面25號、27號店面每間每月租金800元。
另查明,被告對租賃店房南二街第38號、50號享有優先購買權已另案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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