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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及債權債務轉移協議

資產及債權債務轉移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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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無論是債權讓與、債務承擔還是債權債務概括轉移都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一定方式才能成立,從而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1、債權讓與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債權讓與採用通知的方式,通知到達債務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至於如何通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採用直接、郵寄、口頭送達任何一種方式,但無論何種方式都須以能夠到達債務人為前提,且需收集相應的證明材料。另外,合同法第七十九條還規定了下列債權不得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也就是説,在以上法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即是債權人履行了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也不發生債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2、債務承擔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該條僅規定了債務承擔的一般情形,理論上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所謂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承擔成立以後,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在此情況下,原建立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對履行能力的瞭解和信任基礎上債的關係,因債務人的退出、承擔人的進入而被打破,如果承擔人沒有足夠的履行能力和信用時,債權人的利益必將受到影響,而這一切都是原於債務人和承擔人的意思。基於以上原因,法律規定這種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説這種債務承擔採用的是同意主義,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承擔,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至於債權人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在默示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具有向承擔人請求履行或者接受承擔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另一種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合意,由該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合同法對此並未作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債的承擔是基於債權人的意思,自然就不存在再要求債權人同意的問題。而對於債務人,承擔人代其履行債務對其並無不利,其沒有不同意的理由。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債務承擔,只要債權人和承擔人達成合意即可生效。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這就是前文所説的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情況。意定概括轉移成立要件採取同意主義,即須經合同的相對方同意才能發生概括轉移的效果。意定概括轉移成立後,合同原一方當事人退出合同關係,承受人進入合同關係成為新的合同當事人。所謂法定概括轉移,就是當出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的情況時,其合併、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承繼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無須通知、也無須徵得相對方的同意。

包括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對於遇到的債的轉移屬於哪種種類,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另外還要注意債的轉移方式以及成立要件,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如果還存有疑惑,可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