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一、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權出租房屋,這構成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礎。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持有所有權證書;
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無所有權證書,但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且是合同中的買方、合同已經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預登記;
出租人為房屋的合建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設方、房租建成之後的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經獲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為承租人,必須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證書和文件原件、儘可能留存複印件;出租人是單位的,要查看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其他登記證件,留存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證件、留存複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權限,應留存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如留存複印件,複印件上應要求代理人當面親筆簽名。
二、出租人為轉租的情形
轉租出租人即所謂二房東與房屋所有人之間有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允許轉租;
原租賃合同不允許轉租或沒有對轉租作出明文約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轉租的書面同意書
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並持有原租賃合同
三、租賃房屋用途
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能改變用途;改變用途不應違反房屋的本來可用範圍、房屋本來的使用性質。
如果租賃房屋用於經營使用、需要將租賃房屋作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或者其他類似登記,在簽訂合同之前先進行核查,如不能實現目的即不應簽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具體用途;如是否能註冊存在不確定性,合同應約定不能註冊時的處理辦法,如解除合同、退還預付租金、押金等。實踐中因為約定不明,發生糾紛的不少。
合同應約定擅自改變用途時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出租人的解約權等。
對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變租賃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書面許可。
根據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四、約定租賃期間
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租賃的起止日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五、租金的計算與支付
租金起算點要明確;如有裝修時間,不計算租金的(所謂免租期),也應明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補充協議約定或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裝修與提前解約
合同宜約定,承租人裝修房屋和裝修方案應獲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裝修不應破壞房屋基本結構;對裝修的其他約定。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還裝修費。
七、押金的支付與返還
租賃合同通常約定承租人支付相當於數月租金的押金給出租人,主要用於1)擔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對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對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損害;3)防止拖欠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對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後再交付出租房屋;交房後再收押金就難了。
在退租時,租賃雙方應檢查房屋狀況,除房屋和設備的正常損耗外,如不存在損壞,進行費用結算後,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承租人。
八、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中可以針對不同情形分別約定違約金。
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
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
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責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擔房屋和附屬設施的維修費用;對於一些微小的維修,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約定,但一定要明確範圍,最好能列一個清單,避免含糊不清將來發生糾紛。
十、房屋附屬設備、水電氣等相關手續
租賃合同應當對房屋附屬設施的情況作出明確的約定;
對房屋使用相關的水、電、天然氣、暖氣、網絡、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和繳費應作出約定。
對房屋的鑰匙交接、物業交接等做出約定,並按照約定進行交接、作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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