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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同一財產上的抵押權和租賃權

依據抵押權和租賃權形成的先後順序對同一財產上的抵押權和租賃權的處理方式如下:
1.抵押財產在抵押權設定前已出租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抵押財產在抵押權設立後出租的,其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如何處理同一財產上的抵押權和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