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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造成損失怎麼處理

1、先設定抵押權再設定租賃權
在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情況下租賃關係對於抵押權的實現是沒有太大妨礙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進行出租,因租賃期限超過抵押權實現期限,對抵押權還是會造成影響。
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設定租賃權再設定抵押權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這表明,租賃權具有對抗力,買賣不破租賃。原租賃合同對抵押房地產新的受讓人依然是有約束力的。
在租賃合同期滿前,受讓人不得隨意解除租賃合同,也不能單方變更租金和租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造成損失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