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是什麼?實踐中當事人該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呢?相信這兩個問題是,出租者與承租者比較關心的問題了吧。其實,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是需要具備相應解除條件的。關於這一點,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有以下後果: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三)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如屬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雙方約定解除,也可以是法定解除。如果是因一方過程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話,那麼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究竟有過錯的一方是按照什麼標準來賠償對方呢?有關房屋租賃合同賠償的相關內容,您可以具體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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